本文目录一览:
锂电池生产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1、主题内容
本规程规定了铅酸蓄电池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用电安全,对其主要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铅酸蓄电池各工序的主要安全操作。
3、操作规程
3.1每位员工都必须穿戴公司发放的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劳保用品,不断强化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3.2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启动环保设备,注重环保设备的检查、保养工作,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3搞好车间工作台、地面及各种设备、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勤擦、勤扫、勤洒水、勤清除,保证车间整洁文明。
3.4车间内各类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证各种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3.5氧气、煤气瓶的存放点必须远离火源三米以上,严禁用带油污的手、板手等工具接触氧气,煤气瓶,避免造成爆炸等危险。
3.6使用液化气时,喷枪出现回火,应立即将橡皮管弯曲折扣住,以防止爆炸事故。
3.7配制稀硫酸溶液时,只能将一定量的纯水倒入容器中,再将一定量的浓硫酸徐徐倒入盛有水的容器中,同时不断搅拌,温度一般不允许超过60℃。如超过可暂停加浓酸。温度降到常温,方可使用。在操作与酸有关的工作中,避免造成硫酸的爆起烧伤人体,若不慎把硫酸液溅到皮肤上,应速用肥皂水或清洁水进行稀释冲洗,严禁干擦皮肤。
3.8充放电时严格掌握时间,防止过充或过放电,充放电作业区不准有明火出现,防止氢气爆炸,墙上应有“严禁烟火”等字样,各种电器线路必须合理设置,避免车轮碾压或其它损伤,以免短路起火烧伤人体及设备、房屋。
3.9原材料、产成品及运输车辆等做到定置定位,整齐摆放,安全通道畅通无阻。各种原材料,产成品及设备、设施的搬动、转运应小心,产品的加工应认真仔细,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伤害各种财物。
3.10下班时应关闭好车间所有水、电、气、火源及门窗,做好防火、防盗、防风雨、雷电等工作,确保公司各系统安全。
4、安全用电
4.1电线路设计、安装、线路负荷必须严格按电业部门要求执行,安装应规范化,不得私接电源线。
4.2电器设备装置应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应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3设备、电气线路,应符合线路的负荷能力,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4.4电设备应考虑三相电源平衡,改善线路的负载能力。
4.5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6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7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8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4.9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或沿墙、电杆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4.10配室倒闸操作,必须服从电力调度命令执行。各低压配电闸刀不得随意开和关。以防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
4.11气设备的测量、维修、保养,不允许带电操作,并做好保护措施,应有两人同时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12放电电源表示识应清楚,布线应规范。防止重压拉断。
4.13发生漏电的设备,应装配漏电保护器,预防触电事故发生。
锂电池的危害
锂电池不安全。
锂电池也会有爆炸的几率,但是几率不会那么高,也可以说是所有的电池都不安全,存在风险,而且根据资料显示,锂电池虽然爆炸几率很小,但是锂电池自燃的风险比较高。 事实上,优秀正规的高品质锂电池品牌,在锂电池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做足了功课,从电芯、外部结构、整个电池包、以及到整车体系,都拥有一套缜密安全的设计系统,厂家在产品出厂前就已经将风险降至最低,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发生。
重庆有没有学锂电池组装培训的
有
重庆市重庆锂电池组装技术培训学校,锂电池组装维修培训班花城职校。
锂电池组装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锂电池厂家方面的生产组装,一种是个人购买电芯来进行DIY组装。要组装的锂电池电芯选取的时候除了注重电池电芯品牌质量外,还要注意电芯之间的电压、内阻、容量、放电性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误差越小越好。不能新旧电池电芯混合使用,这样回让新电池电芯损坏过快,影响整个电池组的寿命;不同性能间的锂电池芯不能混用,即高温电池不能与普通电池混用,低温电池不能与高温电池混用。组装锂电池时要注意电池不是可以无限串联和并联使用的,是受电芯质量和电池管理系统水平限制的;注意组装时发生短路,避免发生事故;要事先准备事故发生后能安全处理的措施。
生产安全培训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我们生产锂电池的,急需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谁能帮我?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至少应建立的19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以下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将其内容合并到相关制度中去
1、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2、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3、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6、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8、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9、承包商管理制度。
10、供应商管理制度。
11、变更管理制度。
12、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3、绩效考核制度。
锂电池如何安全存储?
您好,
一、基本要求:
(1)锂金属电池(包括锂合金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所有锂电池(组)必须通过UN38.3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
(2)常规锂电池储存温度要求要在18-25度内,这一点和运输温度控制要求是一样的。若有不同可以根据产品特性要求来做相应协调和技术维护。
(3)仓库环境易适度通风干燥为宜,有效控制仓库湿度,避免仓库长时间处于湿度较高的情况(相对湿度高于90%或者低于40%左右),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除湿(注意安全)。
(4)锂电池仓库应用实体防护墙相隔,具备防爆设施和安全照明设施以及必要的防火设备(定时检查是否完备可用) 。
(5)仓库重地禁烟禁火,包括库房场地附近进行高温作业或者其他导致火灾的作业。
二、储存要求:
(1)锂电池可以根据产品本身技术要求作立体货架存储,这样有利于成本控制和仓储空间的利用 。
(2)锂电池存储应该避免堆叠和挤压所形成的的变形或者电池产品产生破损继而导致漏液等情况 。
(3) 锂电池应避免存放在阳光直射或会遭受雨淋的位置,电池被淋,绝缘电阻会减小,可能出现自放电和氯化 。温度上升继而损坏电池正常功能 。
(4) 使用符合安全存储或者运输的包装,比如常见的有木箱、瓦楞纸箱,或者PVG箱等,最大限度的保障货物安全存储。
(5)最大限度杜绝野作业运带来的摩擦碰撞抛件等行为,避免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做相应的隔离作业。
(6)制定好锂电池事故发生的多种应急预案,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常规的演练。
三、其他要求
(1)仓库管理人员要每天严密监控库区锂电池货物状态,做相应的例行安全检查,以排除锂电池货物的自燃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
(2)仓库内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杜绝有堆积物,保证人员疏离和货物疏离安全。
(3)库房内货物分类规划区域要有明确标识,其中物料摆放区内要分类分小区存放,且有清楚的标识。
(4)每天对仓库区域进行清洁整理工作,及时清理地面的污物、杂物,并将仓库内的物料整理到指定的区域内,达到整洁、整齐、干净、卫生、合理的摆放要求。